商會章程


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英文:The United Association of Food and Beverage Merchants of Macao,葡文:União das Associações dos Proprietários de Estabelecimentos de Restauração e Bebidas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熱愛澳門;團結餐飲業同業,維護同業正當權益;促進業界在澳門及與外地的商業交流和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進步和發展而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 335-341 號獲多利大廈 8 樓 R、S、T 室,在需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類別及資格

本會會員分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 商號會員:凡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民政總署發出的餐飲各類牌照之餐飲業商號,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須指定一人為代表;如商號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商號會員分為甲級和乙級,凡持旅遊局所發的餐飲牌照者為甲級會員,持其他公共當局所發出之餐飲牌照者為乙級會員。

2) 個人會員:凡屬上項所指之商號資方負責人或領導人員,如股東、董事、經理、高級職員等,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

入會申請

任何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須由本會一名會員介紹,且經理事會批准其入會申請,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3) 享受本會之康樂、福利等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維護本會權益;

2) 推動會務及發展會員之間的互助合作;

3) 依期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

拖欠入會基金及會費

會員拖欠會費超過六個月,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停止行使本會會員之一切權利;如再超過六個月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其先前繳交之基金及會費概不發還。


第九條

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作出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被開除會籍,有關會員先前已繳交之基金及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會長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最高領導人,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以及出席會長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聯席會議,並有權在該等會議中發言。

2. 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會員大會亦具有如下權限:

1) 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團、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所有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4) 審核及批准理事會之會務報告以及監事會報告書。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對內召集、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負責主理會務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倘理事長缺席,則依次序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2. 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亦具有如下權限: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聘請顧問若干人,以及聘用受薪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4. 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把自身之權限轉授予本會會長、理事長及/或若干常務理事行使。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

1.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管理本會及處理日常會務。

2. 常務理事會內設總務、勞資關係、聯絡、康體、福利、財務、會籍、法律、公關、青委、婦女、廚藝研發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及委員若干人,該等職務由理事會選出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分工負責。

3. 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有權決議出售或預約出售、購買或預約購買、出租或承租本會之不動產,又或對之設定抵押或其他負擔。

4. 常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把自身之權限轉授予本會會長、理事長及/或若干常務理事行使。


第十三條

本會之代表

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的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有關公共機構或任何私人實體簽署文件或合同時,當中包括銀行帳戶往來之簽名方式,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又或經由常務理事會決議指派之代表簽署。


第十四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組成,其總人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監事會亦具有如下權限:

1) 監察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帳目;

3) 審核理事會之有關年度會報報告以及就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呈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五條

任期

本會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名譽職位

透過常務理事會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會務顧問、顧問等職位。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依本章程之規定召集。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通知;如屬首次召集之會議,須有全體會員一半或以上人數出席,方得開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進行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 本會會員可透過經適當簽署之書面委託書,委託本會會員或機關據位人代理出席會員大會並作出表決。


第十八條

其他會議

1. 會長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聯席會議須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可由會長或理事長其中一人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但不妨礙會長或理事長其中一人認為必要時召集特別聯席會議。倘會長缺席,則由理事長代為主持會議。

2. 理事會須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但不妨礙會長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召集特別會議。倘理事長缺席,則依次序由副理事長代為主持會議。

3. 常務理事會須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但不妨礙會長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召集特別會議。倘理事長缺席,則依次序由副理事長代為主持會議。

4. 監事會須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但不妨礙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召開特別會議。倘監事長缺席,則依次序由副監事長代為主持會議。

5. 以上各款所規定之會議均需在有過半數機關據位人出席時,方得開會。

6.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所通過之各項決議須經會長同意或追認,否則不產生效力。


第十九條

通過決議之多數票

1. 除法律及本會章程另有規定外,本會各會議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半數以上之贊同票。

2.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親身或適當代表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

入會基金及會費

會員在入會時須繳交基金,每月須繳交會費,入會基金和會費之標準,由理事會會議決定後通知會員執行。


第二十一條

收入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接受政府、機構、社團或個人之贊助、資助、捐獻或遺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生效日期

本章程經過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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